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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十条”将带动大学科研成果转化

发布时间:2014-04-15   作者:叶青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信息来源:长江商报  提供者:熊曼君

    长江商报415日讯 去年12月中旬,省政府出台“科技十条”,在全国颇有影响。最近武汉市在此基础上,吸纳了国家有关部委深化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新规,出台了汉版“科技十条”,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

    首先,千方百计调动“人”的创新积极性。在各种创新中,人是最为重要的因素。“汉十条”中涉及到“人”的有四条之多。第二条扩大职务发明人收益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团队所有。并且,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用纳税。第三条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权。第七条支持高端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特别是明确对高校、科研机构“双肩挑”人员,允许在汉创办企业并持有股份。不久前,我参加了一次国务院参事室的调研座谈会,来自高校的代表谈得最多的就是高校的“官”——校长、院长持有股份与行政人员不许拥有公司股份的矛盾如何处理。武汉无疑是第一个“吃螃蟹者”。

    其次,对科研人员劳动成果最大限度的尊重。这方面内容有三条。第一条下放科技成果处置权。赋予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这样的话,湖北科研能力弱的民营企业可以从中获利。第四条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成果交易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或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科学的价值。第十条加强知识产权使用和保护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在同等条件下,武汉市企事业单位可按照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协议优先受让、实施专利。

    第三,加快成果转化,把科技与经济融合在一起。这个方面有三条。第五条建立完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机制。第六条创新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纳入职称评定和绩效考核内容。对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和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这里的问题是,推广科技多的人能否在职称评定中有专门的指标体系。第九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我们不得不提的是,实际上“汉十条”的使用范围极为有限——只对市属高校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省属高校可以适用去年教育厅、科技厅的办法。如果适用到武汉市的做法,我想省里也不会反对的。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武汉的科教资源中,优势资源主要集中在中科院、教育部等直属高校科研机构。我建议武汉地区的“211”大学集体向教育部提出成果转化的共同报告,申请按照“属地原则”,适用“鄂十条”与“汉十条”,争取开创全国之先河,实现部属高校发展与武汉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中南民族大学、在汉军事院校也可在许可的前提下向主管部门提出同样的申请。

    (叶青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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